沈阳网、沈报融媒讯(记者崔严)12月19日,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高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等11名被告人恶势力集团、团伙诈骗、敲诈勒索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3名集团首要分子、团伙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7万元不等刑罚。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至1万元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高某某等人在沈北新区道义街道某写字间等办公地点,纠集何某某、李某某等人,并由张某等人负责出资,张某又纠集杨某等人,形成多个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痕迹,录制虚假借款视频、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在被害人不配合或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索取债务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或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名义,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在校大学生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单方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在部分被害人不还款时,以威胁、滋扰、限制自由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讨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部分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以诱骗、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侵害在校大学生人身、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形成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被告人,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明知是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仍积极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应按其参与的罪行处罚。各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且以在校学生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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