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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巨额保险后被毒蛇咬死,保司:恶意骗保,拒赔!法院如何判?
2019-11-04 15:16:42   来源:东方头条   作者:   责任编辑:

对于城市人来说,蛇咬伤似乎有些陌生,但其实蛇咬伤并不少见。据统计,我国每年有30万人被毒蛇咬伤,数千人死亡。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被保险人遭毒蛇咬伤致死而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案情罕见,争论颇大。01 案件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

2017年7月2日,苏某某以网上投保方式,向某保险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了一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意外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17年7月3日零时起至2018年7月2日二十四时止,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主险意外身故保额500000元,附件意外身故/伤残保额5000元。

2017年7月6日,苏某某回到乡下探望其奶奶,当日13时左右,苏某某在村后菜园摘菜时不慎被毒蛇咬伤,回家后发现不适,先被送下茆卫生院救治,后转送四会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病情严重,于同年7月11日转院住院治疗。

同年7月12日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载明的死亡原因是蛇咬伤中毒,心肺复苏术后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也载明死亡原因是毒蛇咬伤。后苏某某户籍地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证实苏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在其本人菜地意外被蛇咬伤中毒,属于意外,不属他人责任。公安局在上述证明上注明同意该证明意见并盖章。

后苏某某法定继承人马某某、苏某某、练某某发现苏某某生前通过网络投保了多份人身意外保险,遂向包括本案保险公司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马某某等三人理赔申请后,委托第三方公估公司对苏某某意外死亡一事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经调查后,于2017年7月25日出具《调查报告》,对被保险人苏某某被毒蛇咬伤致死未提出异议,该报告指出苏某某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3日参保9家公司保险,保额600万左右。在其中五家保险公司均有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已理赔了50万元。

保险公司以苏某某未如实告知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事实,影响其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为由,作出解除合同和拒赔决定。02 争议焦点

1、 苏某某短期内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是否恶意骗保?

2、 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

3、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03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

苏某某短期内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是否恶意骗保的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并无规定投保人对个人人身意外险不得进行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其次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曾于2017年7月14日委托了第三方公估公司对本案被保险人被蛇咬伤致死意外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报告亦没显示苏某某恶意骗保的问题。

再者,苏某某死亡时所在地村委会书、属地派出所均书面证实苏某某被蛇咬伤中毒,属于意外,不属他人责任。虽然苏某某在一定时期内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较为不寻常,但并无不合法的情形,可能其是出于个人喜好或需求的行为。

综上,保险公司抗辩苏某某恶意骗保的问题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保险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但同时也明确了保险人须采取询问形式对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

本案投保人苏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保险,但网络购买保险也不能免除保险人对投保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的义务。

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其公司在网站上通过黑体加粗标明《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平台服务协议》等文本以提醒投保人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即视其已对投保人进行了询问,且保险公司也没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苏某某是故意不履行告知的义务。因此,苏某某不存在故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三: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苏某某通过网上投保方式,保险公司审核其申请后,同意承保并收取了苏某某的保险费,同时签发了《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意外保险单》,保险单载明了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期间和保险内容,符合保险合同要件,双方依法成立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因该合同的被保险人苏某某已因蛇咬伤死亡,合同约定的保险事实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伤害保险赔偿金505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某、苏某某、练某某支付保险金合共505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投保人在网上进行投保时,投保人是否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

保险公司诉称按照《投保须知》中的健康告知和重要告知的规定,其有权解除其与苏某某的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审期间,保险公司自认,投保人在手机软件上进行投保时仅看见保险协议中的《投保须知》《平台服务协议》《保险条款》这三个文件名称,没有具体条文及内容显示,投保人不需要点击阅读上述文件,即可在选项中勾选"我要投保"后进行投保。但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并不能保证投保人知悉并清楚了解上述条款,故不排除苏某某在投保时并未知悉上述条款,且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苏某某存在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其与苏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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