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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活埋”男婴的命运由谁改变?
2019-10-31 10:18:15   来源:东方头条   作者:   责任编辑:

背景:山东被“活埋”男婴事件发生后,济南莱芜区民政局曾回应媒体“正协商让男婴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引发争议。施救者周女士的父亲想收养男婴,按法律又不符合条件。最新消息是,婴儿已由施救者移交给泰安市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

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按照官方通报,“活埋”婴儿的是其祖父,之所以做出如此决定,是因为孩子出生时便患有多种疾病,于是家人决定放弃治疗。官方提到施救者达不到收养条件,“因为她有自己的孩子”,《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应具备的条件中包括“收养人无子女”。另外,现行《收养法》对于被收养人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就要求,“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个被“活埋”的婴儿即便可以认定为弃婴,但目前已经找到了亲生父母,这就意味着被收养人达不到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可以剥夺父母监护权的七种情形中,就包括遗弃未成年人。法院若裁定剥夺其亲生父母的监护权,就可以重新选择监护人。亲生父母在“弃婴事件”中到底扮演的是何种角色,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外界只是猜测他们对“活埋”婴儿是知情的,但是具体的定性只能交给司法机构。无论是回到亲生父母身边,还是重新选择监护人,外界的期待在于,一切为了孩子。被遗弃已经足够悲惨,孩子有幸被好心人施救,就应该让他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别让善心被辜负。

小蒋随想:说实话,合法收养孩子的“门槛”不低——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有配偶的必须无子女;无配偶的收养异性子女,双方年龄差距要在40岁以上。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某些不利因素和隐患,但也令一些好心人“不达标”。就本例而言,施救者周女士把孩子移交给福利院,印证了周家人的收养路“不通”。当地民政局此前回应让男婴回到父母身边,也是欠考虑的。虽然“活埋”是祖父所为,但放弃治疗是“家人”的决定,尽管孩子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但以后要是情况有变,原生家庭能容下他吗?这也是外界最担忧的一点。孩子由福利院临时代养,是目前较稳妥的方案。但是,“临时”也说明这未必是最后结果。后续值得关注的有几方面。首先,要给孩子治病,这是再谈“以后”的基础。治疗费可能需要社会爱心人士或企业、民政部门“群策群力”。在此基础上,地方民政部门要考虑是否代婴儿向法院提交诉讼,由法院决定是否剥夺男婴父母的监护权,这将影响孩子下一步的去向。若真与原生家庭“脱钩”,孩子的命运有几种可能:一是民政部门接管监护权,由公立福利院养育;二是寻找寄养家庭,民政部门给予补助,由寄养家庭代养;三是等待有意愿并符合法规的收养家庭的出现。必须指出,国家是儿童的终极监护人。无论“走”哪条路,都不是由仍在襁褓中、曾被“活埋”的孩子决定的,为孩子做决定,蕴含沉甸甸的责任。生来患病,又被遗弃,这个孩子是不幸的。但被及时救助,又有许多人关怀,他又是幸运的。惟愿在社会的大爱里,他会迎来人生的“逆袭”。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 。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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