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市界秦海清 “这是中国电视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12月30日上午,小米中国区销售运营总经理蒋聪宣布,小米电视已提前完成了2019年中国市场1000万台的目标。红米电视公关经理表示,这1000万台小米电视并不包含红米电视。 紧随好消息的,还有一个坏消息。 同日下午,杭州中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小米科技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76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103767元。 此前,拥有“米家”注册商标的联安公司,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在判决中,杭州中院还梳理了一个时间关系: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所以,应当认定小米通讯公司侵权成立。 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杭州中院认为需要考虑被控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以及侵权行为对利润的贡献率。为尽量精确计算,杭州中院对京东方面提交的进货发票中载明的其从小米通讯公司进货时的进货价,与京东网页上销售价侵权商品的销售价作对比,可以计算出京东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利润率约在30%。 小米方面除了京东的销售渠道外,销售侵权商品的“小米商城”、“小米之家”均是直营,即由小米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其利润率显然不应低于作为中间商的京东的利润率,据此可以确定小米的利润率不低于30%。 在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的基础上,排除“小米”的商标、侵权商品实物及其中所含技术等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后,再行确定涉案侵权行为对小米方面利润的贡献率。杭州中院确定小米通讯公司应承担1200万元的赔偿金额。 12月30日股市收盘,小米集团下跌1.48%,报10.64港元/股,市值2556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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