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死亡,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要面对的事,人们对于死亡的态度介于恐惧与坦然之间,当我们寿终就寝时,我们面对死亡的态度是坦然,但当它突然降临时,我们会感到莫大的恐惧,恐惧走了之后家里的父母怎么办,妻子和儿子又该怎么办,当我们属于子女、丈夫、父亲的责任被突然剥夺之后,恐惧自然随之而来。 寿险的意义就在于此,当责任和义务尚未履行完,突然不告而别,至少能给家人留下一笔不菲的资金,让父母不至于老无所养,孩子不至于年幼辍学。 然而,许多朋友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单中的受益人却鲜有重视,这极有可能导致最终赔偿没给到自己想要给到的亲人,今天我们就从一则丈夫身故,保险金却被前妻领走的案例来了解一下保险受益人的概念吧。 01 丈夫身故,前妻领走保险金 2002年,郑某(化名)为其丈夫陈某(化名)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期间与交费年限均为20年,保额为3万元,合同中约定身故受益人为郑某。 2006年,郑某与丈夫陈某离婚,陈某另与张某结婚,在此期间郑某仍然持续为郑某的保单缴纳保费。 2017年8月份,陈某因病去世,在知晓消息后,郑某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虽然保单上载明身故受益人为郑某,但陈某与郑某已经离婚,双方不再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予给付保险金。 郑某随后通过法律渠道维权,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已为陈某缴纳了十几年的保费,投保时明确约定受益人为自身,保险公司拒赔无理,申请其赔付30000元保险金。 对于郑某的主张,保险公司辩称郑某与陈某是夫妻是,双方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是有效的,但双方离婚后保险利益就消失了,且合同没有变更受益人,应当视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当有陈某的父母、子女或现任妻子张某申请领取。 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诉,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并不影响已经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十日内向郑某支付保险金30000元。 02 案例分析 先来和大家谈一谈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案例中保险公司以郑某与陈某间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那这个保险利益又是指什么呢? 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与被保人之间具有利益关系,以夫妻间的保险利益来举个例子,丈夫如果活着,那么妻子就能够享有其所带来的利益,而丈夫如果身故,妻子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案例中,郑某与陈某已经离婚,双方不具备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选择了拒赔。 再来谈一谈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既领取保险金赔偿人,一般来说受益人又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被人,身故受益人则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我们许多人在购买保险合同时,通常不会明确指定受益人,这种情况下万一出险身故,保险金将会等额赔付给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但是如果指定了受益人的话,保险金将会全额支付给指定人。 同样的,如果家庭关系发生了变化的话,一定要记得联系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案例中陈某就是因为没有更改指定受益人,因此最终保险金被前妻申领,法院对此也给予了支持。 在今天的案例中,法院的判罚很难分清对错,于情前妻在离婚后仍然帮其缴纳保费近10年,但于理,郑某与陈某离婚后已经不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了,按理无法申领保险金的,不过由于陈某的现任妻子未主张领取保险金,因此法院最终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郑某。 对于法院的判罚,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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