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13号文中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此,很多企业又关心起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办理事宜。这里,以在福州市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对办理事宜做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 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至办税大厅窗口受理,所需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营副本原件; 2)单位公章; 3)《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2份(样表见附表1); 4)实名办税员身份证原件。 注意:现场办理过程中,窗口人员会打印出《税(费)种核定表》,需仔细核查税(费)种、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发生改变,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生效时间。 2.票种核定与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所需材料如下: 1)发票领购簿; 2)未使用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3)金税盘、税控盘等开票设备。 注意:对于可自行开具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此流程。 3.携带金税盘、税控盘等开票设备到税控发行窗口办理开票设备变更发行 注意事项: 1.去办税大厅受理前,需完成本月的抄报税工作; 2.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登记,只能次月生效。 3.未生效的月份(一般指办理当月),仍需按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申报纳税。 附表1: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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